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澳大利亚争端解决中心首席执行官Deborah Lockhart、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主席罗伟雄、大韩商事仲裁院秘书长Steve Kim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首席执行官全会民从争议解决机构视角分享了真知灼见。 王唯骏提到,鉴于深厚的传统文化影响与持续增长的争议解决实际需求,“调解-仲裁”机制在中国内地的实践历史悠久,发展迅速。除商事调解机构外,仲裁机构在“调解-仲裁”运用场景不断推陈出新。上海国仲于2014年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中创设与仲裁庭审理并行的“调解员调解程序”,对仲裁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争议解决选项,大有裨益。上海国仲也是2018年首批纳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共同参与“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争议解决机制的创新探索。未来,上海国仲将与国际争议解决机构加强合作交流,推进“调解-仲裁”机制的融合发展。
DeborahLockhart介绍了澳大利亚争端解决中心的基本情况和包括仲裁-调解机制在内的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的实践。她认为,不同法域对于仲裁-调解机制的理解和操作不尽相同,各地争议解决机构应加强合作共同完善仲裁-调解机制。
罗伟雄分享了香港国际争议解决和风控体系的发展情况,分析了仲裁-调解机制给争议解决机构、律师服务行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并结合香港国际调解中心的实践作了展望。
Steve Kim对调解机制在韩国的使用现状和呈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应加大对仲裁-调解机制的长期投入,争议解决机构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应推动鼓励当事人采用仲裁-调解机制解决争议。
全会民介绍了新加坡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商事法庭在多元纠纷解决的合作模式,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就一带一路案件诉讼-调解-诉讼合作模式。 他建议,调解机构和仲裁机构应在促进仲裁-调解和多元化争议解决方式创新发展上共同探索。 澳大利亚State Chambers资深大律师Shane Prince SC、韩国仁荷大学法学院院长丁莹镇和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巍从实务者视角为仲裁调解机制的发展建言献策 ShanePrince SC分析了仲裁-调解机制在澳大利亚的发展历程。澳大利亚虽然商事仲裁中仲裁-调解未有发展,但澳大利亚在劳动纠纷领域有悠久的仲裁-调解运用历史,他认为仲裁-调解机制在澳大利亚商事仲裁进行运用和推广中不存在本土文化方面的根本障碍,可以借鉴推行。
丁莹镇介绍了调解机制在韩国的发展和韩国司法系统对调解等多元化争议解决制度的支持举措。他介绍了调解案例、说明调解需要当事人协商和广泛裁量的特点, 并从仲裁实务的角度提出了对韩国《仲裁法》的修改意见。
孙巍从历史和当代社会治理的角度阐述了调解在中国的积极作用,强调了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中国范例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他表示,因应国内仲裁特点与国际仲裁实践, 中国内地可以通过仲裁法修订、商事调解立法和做好《新加坡调解公约》研究和机制对接工作促进仲裁-调解机制的融合发展。
会议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来自中国内地和香港、澳大利亚、韩国、新加坡等多地争议解决机构代表、律师、专家学者参加会议。会议期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示范仲裁条款 Model Arbitration Clause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 Any dispute arising fromor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ubmitted to Shanghai International Economic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Shanghai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forarbitration.
*출처: 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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